宋女士因夫妻關係不和,在丈夫周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中介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獲得房款。周先生得知後,將妻子及買房人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最終,昌平法院判決支持了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妻子賣房 老公不知
  宋女士同周先生2005年登記結婚,2011年夫婦二人在昌平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屋。2012年11月,妻子宋女士瞞著丈夫,找到房產中介公司,將這套房屋掛牌出售,並且很快同買主王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為了讓王女士放心購買,宋女士還特意出具了一份書面聲明,聲稱該房屋售出後如夫妻之間發生任何糾紛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擔,與王女士無關。合同簽訂一周後,王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雙方辦理了網簽手續。
  而直到手續全部辦完後,周先生才知道自己房屋已被賣掉,其曾找到王女士講明事實,但對方拿出宋女士手寫的聲明,表示自己不想摻和其夫婦二人之間的糾紛。要房無果的周先生隨即將妻子以及買房人王女士起訴至法院。
  房產共有 買主知情
  周先生表示,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二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面對丈夫的起訴,宋女士在法庭上承認房子確實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同時表示,自己同周先生間夫妻感情不和,家庭隨時可能解體,而自己最近經濟有些拮据,才想著把房子賣掉。宋女士表示,由於中介和買主王女士都知道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為了順利出售才為中介和王女士出具了免責書面聲明。
  買房人王女士則表示自己十分無辜,其認為自己與宋女士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自己也已經支付了97%的房款。王女士表示,宋女士曾說過家裡的事都是她做主,加上該套房屋的預售合同中買受人一欄中也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因此自己作為善意第三人,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判決 合同無效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明雖然登記為宋女士單獨所有,但為夫妻存續期間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宋女士對於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項應使原告周先生知曉並取得其同意。作為購買方的被告王女士經中介工作人員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周先生的利益,但仍在不確定周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情況下與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不具備第三人善意購買的條件。
  最終,法院判決妻子宋女士與買房人王女士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晨報記者 何欣
(原標題:妻子瞞夫賣房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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